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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內容 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自損害發生時起,逾五年者,亦同。
1.此條文應先提到自損害發生起五年內請求權人未請求賠償,則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;再提到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則權利即消滅 2.此條文代表企業的各種記錄、軌跡資料以及證據需保存五年,留作證據以便未來可以舉證;但如果該記錄、軌跡資料以及證據正用以進行相關之訴訟,即無五年之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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